股票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chenologin2分享 时间:

股票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那些?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一)预登记 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 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 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函(见附件1);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

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质权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权合同的订立只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

质权的变动之发生,除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即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

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生效往往先于质权生效。

但如果出质人不依约履行公示公信义务,质权未能生效,在此情形下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应当由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出质股权价值的合理信赖,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出质人一方应依据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财产代表的价值范围内对质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哪些股权不能用于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出质的股权一定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②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③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④已纳 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⑤已办理出质登记的 股权;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展开全部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

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

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

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

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

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怎么回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折叠编辑本段业务流程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怎么回事???

展开全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业务流程:(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2、交易主体:(1)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2)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3、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股权质押登记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步骤一、核查质押股权状况 步骤二、取得相应股东会决议(非必要程序) 步骤三、签署股权质押协议 步骤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稍复杂点来说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提交申请资料。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股权质押通俗点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市场上补充流动性的常用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选择股权质押,其融资会打折扣,比如你向银行融资1000万,可能你需要质押的股权价值须在2000万以上,一般折扣率在3-6折不等。

以大家熟知的股票质押作为例子来讲解,这样方便理解A企业是上市公司,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1000万,选择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假设由银行出借资金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A企业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500万。

而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若股票价格上涨,那大家相安无事,加入股票价格下跌,企业就有可能出现无法偿付本金的风险,所以这时候银行会为个股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预警线,平仓线多为160/140或150/130。

比如一只个股质押时市值为10元,质押率为5折,预警线为160,平仓线为140,那么预警价位:10*0.5*1.6=8元,即股价下跌20%即为预警价了。

平仓价位:10*0.5*1.4=6元,即股价下跌40%银行就可强制平仓已保住本金。

当然质押一方也不愿意强制平仓,如果股票价格一直下跌,质押方就会要求股东补仓,这时候企业就要考虑是继续补还是就此收手平仓,因为补的多了,到时候就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补充资金流动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其风险也较大,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由于股市波动,在质押前一定要了解其风险。

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现状调查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

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

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

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

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

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

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

《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2 股票的担保价值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

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2-1 质押率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

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

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

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2 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

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

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

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

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

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

9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