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保障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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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和保障房的区别

1、保障对象不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目标是标准有限、价格有限或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安置房的目标是拆除城市居民,包括拆除住房的农民。

2、安置目的不同:保障性住房目的是大力加强保障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安置房的目的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将被拆除租户建造的房屋放置在一起。

3、存在的问题不同:保障性住房目前地方政府重建和轻管理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保障性住房面临诸多问题。安置房是在住房方面,一些非法商人被怀疑偷工减料。

安置房和拆迁房有什么区别

定义不同

拆迁房,也称为拆迁住宅,是由于政府需要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需要拆迁一些建筑物和居民住宅而建设的房屋。这些房屋通常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和建造,并且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给予拆迁居民居住。

安置房,则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为了安置被拆迁居民而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通常由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分配和管理,并且提供给被安置居民长期居住。

产权归属不同

拆迁房通常是由政府统一建设和管理,产权归属于政府或者国家。被拆迁居民在获得补偿后,可以继续享受一定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但是并没有产权。

而安置房则是为了解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问题而建造的,产权归属于被安置居民或者由被安置居民和政府共同拥有。被安置居民可以获得产权证书,并且享有相应的住房权益。

房屋品质和环境不同

由于拆迁房是为了满足被拆迁居民的短期居住需求而建造的,因此在房屋品质和环境方面可能会相对较差。这些房屋可能会存在一些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较差等问题。

而安置房则是为了解决被拆迁居民的长期居住问题而建造的,因此在房屋品质和环境方面会更加注重。这些房屋通常会按照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造,设施相对完善,环境卫生也较好。

价格和购买条件不同

由于拆迁房的产权归属于政府或国家,被拆迁居民在获得补偿后只能获得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因此价格相对较低。但是,被拆迁居民无法购买产权,也无法享受房价上涨带来的资产增值收益。

而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拆迁房,但是被安置居民可以获得产权证书,并且享有相应的住房权益。购买安置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在当地拥有户籍或缴纳社保等条件。此外,购买安置房也需要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例如限制购买套数、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区别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区别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区别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区别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买卖安置房存在哪些风险?

1、产权不清晰。很多安置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并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并没有签字,而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从而引发房产纠纷。

2、交易耗时长。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的,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比如说,有的安置房卖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这中间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很大,例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出现,这些风险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

3、税费风险。很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及方式,或者因为买卖期限较长导致国家政策变化产生了新的税费,从而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因税费争议而产生纠纷。另外,安置房在过户的时候可能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双方也应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安置房房产证写谁名字?

在我国安置房房产证写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分情况而定,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看看下面几种情况。

1、共有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

如果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双方并没有作专属于某一方的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将配偶的姓名记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但记载的方法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双方是作为共同买方,就会在购房合同上列名,这样在申办房产证时,自然就会记载两人的姓名;如果购房合同上是以某一人作买方,那么其配偶的姓名就只能记载在房产证共有人一栏里。但是,房产证上所作的不同记载,只是房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实际上是相同的,并不因此改变夫妻共有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上也无差别。也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不记载配偶的姓名,只要未作特别约定,并不影响其配偶的共有权,在财产分割上也没有差别。

2、赠与关系。

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3、继承关系。

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房屋应当过户在遗嘱继承人名下;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还规定,房屋继承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双重继承,即遗产在清偿了债务后才能继承。法定继承的开始引起对房屋的分割,从而出现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共同享有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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