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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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

丁建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不经意间透露出房地产税立法的进展情况,“立法是一个非常难的过程,房地产税进展较少,”这是一个完全意料之中的结果。

从提出物业税开始,直到,为了配合所谓调控,将物业税偷换概念,换成了1986年曾有一个《暂行条例》的所谓房产税,与物业税完全不是同一概念。

初,在没有立法的前提下,悍然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强行所谓试点征收。这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透露:“房地产税迄今已经试点征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难度很大,有的地区税收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另外一个地区征收房地产税使得人才向周边地区转移。”事实上,已经宣布这两个城市所谓的房产税试点,彻底失败。从法理上说,没有法律依据的税种(甚至以后根本不存在的房产税),哪怕以试点的名义在部分地区强行征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

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所表达的事实可能对房地产税立法非常尴尬。即: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

有人在8月房地产论坛上以及多个场合造谣,声称房地产税一定开始征收,现在谣言已经不攻自破。甚至可以判断,在中国土地出让模式和房地产开发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房地产税可能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声音再起:

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本届人大任期是到底,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征收房地产税是世界通例,这可能是该税种立法最具说服力的理由。不过,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过,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他表示,即便将来全面开征,规模也远不及私有制下的房产税规模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令房地产税该不该征收、如何征收陡然成疑。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年以来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由此带来的高房价使得房产投机者从中获利,最终则由刚需购房者买单,并催生出大量有损社会经济活力的房奴。房地产税法的制定者如果对此不加考虑,盲目地效仿海外国家,轻率地开征大范围、高税率的房地产税,将会给房产拥有者带来高房价之后的第二重经济负担,被公众质疑为“重复征税”—土地出让金虽然不是税收,因此与房地产税形式不同,但两者在实质上有相似之处。  

征收房地产税涉及合理与公平的问题,讨论房地产税征收的实质可能是如何征收,而不是该不该征收,原因在于,至少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取代土地财政是合理的,也是大势所趋。征收房地产税必然包含着增加税源的目的,对这一点不必遮掩,关键在于明确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关系不是“并行不悖”,而是渐进替代。此外还应看到,房地产领域的现行税收种类繁多,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这还不包括各类收费。这些税费的关系处理不好,也会妨碍房地产税征收的合理性。  

在增加税源、完善税制的目的之外,房地产税应当承担理顺市场机制的功能。土地财政被房地产税取代以后,投机性需求受到抑制,房价的形成机制将更加合理化,有助于高房价的理性回归。有报告就显示,房产税的提高能够直接带来房价指数的下降,地方政府若能借房地产税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这种效应将更为明显。不过,决定房价的主要是供需关系,而不是房地产税,因此,至少在一线城市,不要指望房地产税的推出能够使房价大幅下降。  

作为财产税,房地产税还应该适度体现其调控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财产税是“富人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特别是财产税政策,是调控贫富差距最重要的工具,经过十几年的经济高增长,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差距越来越大,单就房地产税的征收而言,对待刚需住房与大面积住房、单套住房与多套投资性住房,应采取区别性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是热点话题、敏感话题,相关政策的出台需要充分重视舆论反响。总的来说,海外国家征收房地产税,是以土地产权私有制为基础的,我国虽然没有征收房地产税,但土地财政以及房地产领域的各种税费则极为繁杂,因此,就房地产税立法及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明确税收的依据和目的,权衡税收的影响,统筹调整与房地产税相关的各类相关税费,不可盲目效仿海外的税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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