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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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

从一定意义来讲,社保基金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大的影响因素在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保体系的建立发展相比于其他西方国家较为落后,虽然很多地区已经开始贯彻落实社保基金政策,但是从保障力度上还远远不够,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健全,在监管上缺乏有效的支撑。我国当前对与社保管理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其中对社保基金的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其内容上来看,仍然是十分概括的,对于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和完善,尤其是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基本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另外,在实施社保基金管理时,相关的制度规定层级较低,对于社会中出现的社保基金管理违规出现的一系列行为和现象并没有实现强有力的约束。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

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部门和人员大多是各个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抽调出来的,各个层级的监管部门和机构共同构成了社保基金管理体系。但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样的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也是业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也只是自己管自己,彼此之间没有一定的约束,无法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力。在一些行政区域内有的部门成立了社保基金管理重心,但是其本身有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责,无法与社保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明确的划分,也无法充分发挥出其监督管理职能,对于风险难以规避。

(三)社保基金信息缺乏准确性和真实性

一方面,我国财政管理部门管理理念和观念较为落后。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现代信息技术都得到了极快的发展,并且渗透到了社会中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财政部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时,如果采用新型技术和先进的设备设施就能通过数字化的系统设置,科学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减轻人员负担,同时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但是由于观念上的滞后,很多部门拒绝新科技和新设备,久而久之,社保信息难免会有一定丢失,导致完整性不强,最终导致社保基金信息失真;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属于国家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无法充分及时有效地反映出财政社保基金的收支状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信息失真,社保基金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缺乏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我国现有的社保基金管理人员大多数能力较为单一,财政部门在人才的选用上没有注重其整体性和综合性,无法将财务管理、财政及社保等等内容进行充分的结合,导致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较低,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也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无法对社保基金进行系统科学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管理的流程上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审批拨付及监督管理上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使得财政部门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当,整体上混乱不堪,有的地区虽然制定了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但是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认证。

(五)社保基金值增值效果较差

根据社保基金的实际管理工作可以看出,当前大多数社保基金都是存放在银行进行增值,但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方式是非常初级的。同时,社会中的社保基金数量是非常庞大的,所有银行都在不断进行争取,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变的分散,并且基金存款的时间较短,很难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基于此,如果不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效率和质量,使其分散地留在银行中无法实现增值,久而久之,基金缺口会越来越大,从而带来一定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

财政部门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策略和措施研究

(一)建立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

为了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作用,为人们提供强有力的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保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在细节上更加完善,使得社保基金更具操作性。另外,相关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应当正确认识社保基金,重视社保基金对人们生活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法律意识和层次,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对社保基金的支付管理、缴纳运行及监督管理流程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不断规范社保基金的操作有法可依。同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参与者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不断提高参与者的社保意识和自律能力。

(二)加强对社保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保基金的收入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及时了解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检查是否有漏缴现象;另一方面,对于社保基金的支出,应当设立专款专用,有效杜绝挪用资金的现象和行为,同时根据支出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计划规范,使得项目支出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另外,不管是社保基金的收入还是支出,相关财政部门都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贪污受贿、暗箱操作等行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收支情况的披露,使得公众也参与到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督机制,从而确保社保基金使用的透明性和有效性。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基金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

一方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识和监督意识,将此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同时根据社会中财政部门社保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对策;另一方面,财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是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先进理念思想、技术方法及管理模式等,从而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基金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

综上所述,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保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基金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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