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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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粮食风险基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请问哪些企业需缴纳粮食风险基金?是所有的内资企业都要缴吗?

这应该是当地制定的规费性收入,每个企业都必须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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