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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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例如:法国甲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乙公司的现有股权,并将乙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股本总额即1000万元,那么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为1000万元。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例如:法国甲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乙公司的增资,并将乙公司变更为为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为了此次并购拟增加资本2000万元,那么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股本总额与增资额之和,即1000+2000=3000(万元)。

  另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等于注册资本正常吗?

当然可以。

投资与注册是否要有差额完全由你股东自己定。可以有差额,也可以没差额。

投资总额是你公司所界定的规模,注册资本是应该实缴的资金。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注册资本承担责任。

另外,追加投资的话,要看你所增加的部分用于什么。只是扩大规模,可以适当增加投资,增加实缴资本也是可以的。

您好!我们追加投资是目前年营业额已经超过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的20倍了,马上将面临周转资金不足。换句话说应该算是用于扩大经营吧。请问有什么要注意的?注册资金可以用作公司运作,可我们不需要所谓的“投资”,就是将注册资金扩大即可。请问针对我们的情况有什么建议?谢谢!

注册资本增加,需要股东增加实缴的资金,如果股东决定这么做,是最简单的方法;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部分,可以通过借款或其他的方式筹措资金;

至于具体记账等方面的财务问题请咨询财务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4、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增资的意见或决议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增资前的验资报告

7、增资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工商局复印)

10、指定(委托)书

11、如涉及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各方签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价格议定协议。其中,以实物出资,还应提交实物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以知识产权出资,还应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技术性能、使用价值、作价计算根据及标准);如中方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12、如外商以人民币出资:如外商以其在中国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如单方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或增资扩股等导致原股东占注册资本比例发生变化,须提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所涉及的相关规定的材料。

14、如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利息转增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实施转增基准日的审计报告;②转增情况说明(包含转增数额、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实际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15、如股东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转增注册资本,须提交相关材料。

16、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17、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18、如申请企业为原市批后下放到区县审批的企业,须提供原始档案资料。

第三步:办理外方增资或转增注册资本外汇业务核准

第四步:办理增资验资报告

第五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1、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2、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下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单位:**区工商分局

办理时限

1、批复:20个工作日

2、批准证书:5个工作日

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关系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需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其中涉及两处不一样的规定,即“以投资总额确定注册资本”和“以注册资本确定投资总额”,两处规定虽然角度不同,但是说明的比例是相同的。学会计论坛

(一)以投资总额确定注册资本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l 200万美元。

(二)以注册资本确定投资总额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内容,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三)两处规定的适用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一)的规定比较早,(二)的规定其实可以取代(一),很多人认为这两处规定的区间不同,其实随着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目前(二)的规定立法技术比(一)要高很多,这两处区间规定应该是相同的,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二)中的“以上”应该是包括本数的,虽然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演算来推算出来。

1 、投资总额为41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

根据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区间,当投资总额大于300万美元而小于420万美元的,那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可以看出,以上数据在这里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的区间。当注册资本正好等于210万美元时,并没有规定适用哪个区间。

(1)如果适用的是2倍的话,那么可以得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420万美元,此时以上举例的数据是符合规定的,没有问题。

(2)如果适用的是10/7的话,那么可以得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300万美元,此时以上举例的数据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同一组数据是不可能在一边符合规定另外一边不符合规定的,由此可以推断,210万美元只能对应的是2倍。

2、 投资总额11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根据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区间,当投资总额大于1000万美元而小于1250万美元的话,那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可以看出,根据此区间的定义,以上举例的数据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的区间。当注册资本正好等于500万美元时:

(1)如果适用的是2.5倍的话,可以得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250万美元,此时以上举例的数据符合规定。

(2)如果适用的是2倍的话,可以得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此时以上举例的数据又不符合规定了。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呵呵呵。这个是经济法的内容不?我按经济法的给你答。

先看规定: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内容,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600万欧元约合786万元美元,属于第三点范围之内的,因而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欧元。

既然是第三类,威慑呢不是786*2.5呢?而是用786*2呢?

600万欧元约合786万元美元,属于第三点范围之内的,因而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欧元。

既然是第三类,威慑呢不是786*2.5呢?而是用786*2呢?

600*2.5=1500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总额为什么设上限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投资总额既包含企业自有资金,也包含企业负债。实践中,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增加投资,新增加的投资额也被计算在投资总额之中。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投资总额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一方的投资总额。

  有关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是在外资并购法规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9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分别提出如下上限:(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10;(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上述投资总额的确定,仅限于外资在我国进行的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而不是以注册资本为参照依据。以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投资总额,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资产并购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也需要与注册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资产并购完成后所设立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

  比较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却是相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从注册资本来确定投资总额上限,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下限。当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时,参考的依据是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通过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关系最终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越高,投资总额越高,二者成正比例关系递增。但是,投资总额的极限是注册资本的3倍。同样,当确定注册资本下限时,是以投资总额为依据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关系递减。但是,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情形,注册资本的下限极限是投资总额的1/3,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数额要求。

  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

  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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