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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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三)权利虚假风险

  

  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价格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七)放弃权利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八)管理不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九)诉讼时效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为什么“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也是金融资产?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法律上都叫债权,通俗一点解释就是别人或公司欠的债。还没还给你的企业。在你企业帐上反映的就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所以,这个债权应该是你企业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如: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什么是银行保理?

银行保理业务是集贸易融资、商业信用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

1、国内保理,又称应收账款融资,是指在银行审核后,将应收账款提前转入银行。根据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收购和回购。保理银行主要审计债务人(欠公司钱的公司)的还款能力。

2、国外保理业务主要是根据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设计的金融产品,其主要作用是允许进出口企业提前获得资金。具体产品有一揽子贷款、发票折扣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扩展资料:

保理业务是指银行等保理商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向卖方在基于买方信用条件下,提供短期并可循环使用的贸易融资、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

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据统计,9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5000亿美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银行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收回,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账户

1、账户性质:资产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根据合同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货款。

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贷方记减少,登记已收回的应收货款;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应收货款。

4、明细账户:按不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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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应收账款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本科目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③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④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⑤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⑥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参考资料:应收账款-百度百科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扩展资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信用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保理业务日益成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对中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发展中国保理业务的一些可行性对策及其前景展望。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应收款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

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公司管理层头疼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收账款保理

保理合同属于哪类银行贷款

保理新定义,又称保险处理、理赔。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销方式结算贷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账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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