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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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外汇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体制、融资体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第一,外汇管理体制。

 

 一是资金来源审查。在20世纪90年代,对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较为严格,主要鼓励有创汇能力的境内投资者,且规定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三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才能直接办理核批手续。到21世纪之后,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逐步放松,在2009年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只是说明“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金来源等进行境外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对资金来源审核权限也逐渐放宽。目前,10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是利润汇回保证金与利润缴存制度。2002年之前,为了确保境外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回,曾要求境外投资企业按汇出外汇金额的5%缴存保证金。这一制度在2002年被废止。2007年之前,还实行过创汇留成制度,即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之内全额留成,5年之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这一制度在2007年被废止。

  三是境外非直接投资。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逐步开放了即期外汇投资、远期外汇投资、证券投资,但对衍生品投资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2007年中国一度鼓励国内资本流出,开放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对境外证券的投资,即QDII。但QDII的发展始终较为缓慢。

  四是前期报告和年检制度。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2005年联合发文,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之后,需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2002年起还实行了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起对有境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者进行年检的制度,年检之后对有关企业进行评级。评级较高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评级较差的在一年之内不能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二,行政管理体制。

  

境外投资项目还需要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经商务部及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境外投资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商务部在特定情况下,如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可能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时,会不予核准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涉及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需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发改委还在2006年发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涉及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投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需经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审批。

 

 第三,融资体制。

 

 对于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指出,要创新融资方式,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可对其境外机构进行放款。2012年,外管局进一步放松了对境外放款的审批。

  

第四,政策支持体系。

  走出去战略出台以来,中国对企业境外投资,尤其是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多层次的政策支持。走出去战略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3月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为国家战略正式提出。各部委按照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思想,出台了多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政府推出了四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扶持。一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二是可用于支持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可行性项目研究报告编制费、翻译费和资料费等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三是针对资源类境外投资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四是针对纺织业出台的走出去专项资金。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请问,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5号令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

我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立即启动了5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

二、修订《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商务部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五)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

四、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四)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

《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五、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会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商务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

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

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我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收集、整合和分析,与主要投资东道国建立对外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敦促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发展,发挥其服务、规范境外中资企业的作用。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合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

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四、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五、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扩展资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

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 权。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 任。

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方共有。

企业的管理可以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一方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外合作企业

解决全球资源短缺问题的方法

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应分三步走新华社 2005-06-07 00:00:00.0

  一、树立科学能源观

    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5个方面:1.符合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在经济转型期,会出现新的矛盾和不确定因素,必须从战略高度、人类文明的高度来谋划或制定资源战略。2.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世界是个整体,要从全球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借助外力,加强内力,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信息时代的各种资源。3.符合自然发展规律。发展循环经济,不能走重工业道路。要对资源进行科学开发、科学利用、科学配置和科学管理,滥肆开发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是不可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4.符合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资源战略要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负责,既要创造物质文明,也要创造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扎扎实实的符合民众的意愿和需要。5.符合科学规律。要完善机制、调整结构、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减少能耗。实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发展资源战略,要立足国内,发展不是免费的午餐,发展也要计算自然成本。科学发展观和科学能源观的核心是科学,目标是可持续发展,重点是能源与环保、资源、经济发展、民众承受能力协调发展。

  二、开源节流

  中科院高级研究员刘建明提出,应对资源短缺,开源节流是出路。节流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变粗放式为节约型。开源则是获得更多的可利用资源。

  就矿产资源问题可具体细化为三个方面:第一,立足国内,获得更多可利用的矿产资源;第二,开拓境外,以更经济、更安全的方式,如投资、合作、期货、现货等多种方式获得更多的国外资源;第三,积极开拓新型的替代资源。 

  刘建明表示,矿产资源安全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矿产资源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中国的资源战略都必须立足国内,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刘建明提出,创新政府投资机制,加强科技支持,激活繁荣我国商业性探矿市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以市场运作的商业性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

  为了激活繁荣商业性探矿市场,政府投资的方向首先是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其次是不断推出风险小、资源前景好的商业性探矿项目,招商引资;第三,提供找矿勘查的高新技术支撑。

  寻求新型的、非常规的替代资源,是解决人类矿产资源短缺的崭新思路,也是新兴产业崛起的需求。一方面,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传统矿产资源将随其不断消费而枯竭。另一方面,新兴产业的崛起又提出了新型矿物原料的要求,如纳米产业对天然纳米矿物原料、环保产业对环境矿物原料的需求,并且将随着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越来越迫切。因此,不断开拓新型的、非常规的替代资源势在必行。

  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农大期货市场研究中心常清教授提出: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能源定价中心。此次全球能源价格上涨与“中国因素”的内在联系,以及在此环境下的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都充分说明了能源问题是中国目前所进行的经济模式转换所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传统增长模式存在诸多弊端,2004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再次提出“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实行可持续发展与新能源价格政策是我们在经济模式转换中应对全球能源危机的基本措施之一,而与之相配套的,是以国际惯例为基础,通过改革市场体制和规则体系,大力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建立自己的能源定价中心。

  资源市场本身是个问题,但更大的问题是价格机制,这其中充满了机会,但同时也存在风险。资源行业其实是一个对汇率制度和国家政策都高度敏感的行业,因此要深入分析资源问题,应该同时关注汇率问题和其他经济政策,关注中国的经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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