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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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紧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除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备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后,保险企业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投保人的规范。如果保险企业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生效或复效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企业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企业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企业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企业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保险企业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企业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企业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企业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企业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状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种组织。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保险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可以从每个保险中获得约定的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人身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约定金额支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财产保险既可以是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

4、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损失,即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5、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范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范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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