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解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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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记中股票锁定期是什么意思?

股票在锁定期不可以交易。

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解锁年是啥意思

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才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解锁考核解锁年应该是说公司今年正好处于解锁期,会有大量限制性股票解锁流入二级市场。

股票第三期禁售己届满是什么意思

禁售期是指IPO一定时期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不得在二级市场销售所持的股份。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集中时,瞬间扩容对市场带来的下跌压力。

股票第三次发行后,已经完成了上市前期的禁售阶段,也就是禁售期届满的意思。

在之后,可以对股票进行合理的正常发行。

限制性股票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

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

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

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限制性股权激励其实就是公司董事会告诉公司高管,如果你完成了设定的经营成绩(即满足“限制性”条件),就可以以规定的价格(你的例子中是4.1元)购买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效果与激励计划价格和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是密切相关的。

股权激励是要综合分析的,一般而言,市场对其的解读是中性偏利好(反正不是坏事),但具体反映在股价上,一般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暴涨暴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向管理人员或员工奖励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无需回购为什么

限制性股票是在授予日就授予给相应人员(一般为员工),但此时并未解锁,就是说持股人已经持有限制性股票但不能将它们在二级市场出售。

同时还有一些条款(比如要求禁售期内公司利润达到1000w),如果没达到这个条件,那么公司有权回购(就是说你干活不给力,我钱还你,股票不给你了)。

所以显然,回购时只针对没有达到解锁条件的,达到解锁条件的不用回购,一般由员工自己在二级市场出售。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展开全部 一、相关政策1、《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3、《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4、《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5、《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6、《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二、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

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

“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

“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

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

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

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为年度...

限制性股票解锁日期后可以不卖吗

当然可以哈。

现在我国的法律的规定是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日期之前是不能买卖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之后就能够进行买卖的交易哈。

具体的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这个链接里面的资料哈: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26503.htm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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