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的限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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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制度有什么特点?

股票期权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能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对人才的激励。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企业授予管理人员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它的价值只有在管理人员经过若干年的奋斗,使公司经营业绩上升和股票市价上涨后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

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

股票期权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经营者代替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引起的额外成本。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管理人员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

通过股票期权,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从而激发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无形当中就有可能将代理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标准。

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在工业化时代,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企业拥有的物质资本。

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呢?

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合一。

股票期权制度名曰“激励机制”,但由于公司经理人员要获得实际利益必须以实现预定经营目标为前提,所以,这种激励是以约束为前提的。

第二,股票的可流通性。

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中,公司经理人员的利益主要来自于股票买卖的差价。

其中,行权价的确定、售股价的预期,均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基本参照对象。

如果股票是不可流通的且无法确定何时能够流通,则股票期权制度难以实行。

第三,股东决策。

股票期权,在实践中,是股东为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而让渡给后者的一种利益,所以,该制度的决策权在股东会议,而非公司的营运机构(如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或某一股东(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

公司员工等不属于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范畴。

第五,购股选择权。

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下,公司经理人员在行权前拥有购股的选择权,即他们既可以实施购股权,也可以放弃购股权,股东不能强制他们购股。

股票期权制的美国股票期权制度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股票期权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是公司激励安排机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的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已经或在可预期的未来)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和特殊员工的积极性的一种激励制度。

(一)股票期权的类型 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1.法定型期权(Qualified stock option),或称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

这种期权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限制性条件下,个人收益中部分可作为资本利得纳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2.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QSO)这种期权不受美国税收法典的约束,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方案;个人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

(二)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个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的经理阶层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不参加。

最近几年,ESO的受益人范围呈扩大趋势。

目前,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约有27000名雇员持有认股权,接近其雇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997年,英特尔公司将其ESO的授予范围扩大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雇员。

(三)股票来源和授予时机 实现ESO所需的股票主要有三个来源:1.由公司发行新股供期权执行人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2.公司通过留存股票账户从市场上回购;3.库存股票。

以雅虎(YAHOO)为例,截至1998年2月27日,该公司售出ESO共计达到1114万股,公司为此新发行了835万股股票,其中409万股已被执行,其余426万股则作为准备。

1998年底,公司的董事会又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了200万股作为股票储备。

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一般在受聘、升迁或业绩评定时获得ESO。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受聘、升迁时获得的ESO数量要多一些。

(四)期权费、行权价与授予数量 一般来说,ESO是无偿授予的。

为了在激励的基础上对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增加约束力,有的公司要求经理人员或雇员在取得ESO时支付一定的期权费。

ESO执行价格(行权价)的确定是期权方案设计最为关键的一环。

一般来说,行权价包括折价、平价和溢价三种类型。

在实践中,ESO执行价格以后两种方式居多。

ESO的授予数量反映了期权激励的强度。

在通常情况下,ESO的授予数量没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规定由上限,如美国雅虎公司就规定:每人每财政年度获赠的ESO不得超过150万股。

(五)股票期权的执行期限1.对于法定期权来说,ESO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

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经股东大会批准参加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持有者自愿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公司并购、公司控制权变化等条件下ESO可能改变条件;退休时所有ESO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但如果3个月内没有执行可行权ESO,法定期权则转为非法定期权,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2.非法定ESO,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一般由公司在5~20年间自行决定。

(六)股票期权的执行 股票期权通常由三种执行方法,即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

所谓现金行权是指股票行权的受益人(即行权人)以现金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由证券商以执行价格为受益人购买公司股票。

所谓无现金行权是指受益人不必以现金来支付行权费用,转而由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在委托证券商时需要对委托指令进行选择。

而第三种执行方法则是指行权人自己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ESO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和交易市价的差价,何时行权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

通常情况下,受益人选择行权时机的主要考虑可能包括:1股票期权即将到期;2认为公司股价已达到最高,并且预期以后不会继续上升;3急需现金;4减少税赋;5将要离职等。

当然,不同的受益人对同一公司同一期限内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在判断上可能会有不同,但经营者拥有比公众持股者更多的信息,因而行权或出售股票的时机限制在“窗口”期内,即年报或中报公布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到6月或12月的第10天为止。

(七)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 股票期权通常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决策、管理、解释、修改和终止等。

薪酬委员会直接归董事会领导,独立行使职能,不受企业经营者的影响。

某些特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而股票期权的执行由公司委托证券商进行交易和结算。

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如下: (一)、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问题。

公司通过把股权赠予或配予经理阶层和优秀员工的方法,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及对公司的忠诚,进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

那么用什么方法让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由原股东把其股权出让予雇员(公司由单一大股东组成且股份属于私人股份时较适宜),二是由公司增发新股予雇员(比较通行),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来支付股票期权的需求。

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者缺位,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者将国有股份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国有股份的出让受到诸多限制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第一种方法实际上难以操作。

第三种方法在我国则有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这是因为回购自身股份实际上等于减少公司的资本金,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 的权益可能会受损,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控。

当然,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也是原因之一。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第二种方法,通过一个专门的“员工购股权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

即根据公司的扩股计划,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份。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条件。

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股票期权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受益人;2、股份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及其上限;3、受益人所获得的认股权数目及上限;4、规定认股期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5、制定期权行权价的基准(通常不低于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6、促请参与人注意认股期权附有的投票权、股息、转让权及其它权利;7、该计划的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8、订明已授出期权遇公司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拆、合并时调整期权价的规定。

其次,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与公司订立股权计划协议。

期权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标的物。

股票期权制度是建立在员工与公司订立认股计划协议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认股计划协议,股票期权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最后,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明确规定,但与股票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股票期权交易规则的特点是什么?

股票期权交易规则的三个特点是:第一,独立性;第二,遵循期货交易制度;第三,层次性。

这个对蓝筹市场是有重要意义的,所以是利好的。

股票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股票权利的买卖,即某种股票期权的购买者和出售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不管股票市价的升降程度,分别向其股票的出售者和购买者,以期权合同规定好的价格购买和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

期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看涨期权;另一种是看跌期权,即投资者可以以协议价格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交易的规则是什么?

一般的股票期权可以在期权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一个交易品种。

但作为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来说,不同于上述一般的股票期权。

这种不同性表现在: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是单一的买入期权;上市公司对内部员工发放的股票期权是免费的;股票期权不可转让交易。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什么?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在20世纪80、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

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着眼于解决投资方与主要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建立对经营者的长效激励机制。

一般而言,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也就是高层管理人员是该制度的主要实施对象。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期股期权激励制度,至今仍然处于试点阶段。

对于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于企业发展的深远意义,在此我不想过多论述。

我只想结合个人的一些实际工作经验,就企业建立和实施该制度时所涉及的若干要素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要分析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要素先让我们来看一看究竟什么是股票期权。

一般的定义是: 买方(期权持有者)拥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某一特定时间,以事先约定价格向卖方(股票持有者)购买特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但买方并不因此负有必须买进的义务。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的期权有别于期权市场上的可交易的期权,该项权力必须由行权人本人行使不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本身也没有价值。

根据以上对股票期权的定义,我认为在建立和实施高层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是应关注以下若干要素: 一、确定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对象 国际性大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对象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从原来仅授予总裁等几个关键职位发展到目前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董事、外籍专家、咨询人员或律师等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目前国内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也会包含部分技术骨干。

无论划定的范围如何,都必须设定获得期权的行权条件。

比如说公司总经理,必须在公司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公司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获得期权,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

二、确定股票期权的行使(有效)期限 期权的行使(有效)期限,也就是期权制度的实施对象在获得期权后,所拥有的一段时间或某一特定时间的行权期限。

股票期权超过上述行权期限的,其权利自动失效。

一些国际性的大公司,特别是美国公司一般规定的期权有效期较长,大约为10年;而国内则相对较短,如很多专家提出建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不得超过十年,相应的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行权期限就会更短。

但考虑到股票期权制度本身的长期激励性,我个人认为一般不应少于五年。

另外谈到期权的期限问题,还有一个相关话题就是期权的强制持有期,这个概念也是近期引进的。

所谓强制持有,也就是行权人在行权后(也就是买入股票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股票,一般的强制持有期为3至5年不等。

强制持有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权人的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的短期套利行为。

三、确定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 期权执行价格也就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期权买入价格,一般由两种方法决定: 第一,卖方(股票持有者)根据本企业的业务预测,推算出买方行权时的股票价格,并以次为依据,预先约定执行价格; 第二,双方约定,根据买方行权时的行业指数与目前行业指数的比例,参照目前股票价格计算出行权价格。

(比如目前股票价格为1元一股,行业指数为1;行权时行业指数为1.2,则行权价格为1.2元一股。

) 目前国内比较通行的是第一种做法。

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由于牵涉到国有资产转让,事先约定价格的做法有违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

对此问题国家近期将出台有关政策,以推进期权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施行。

《世界咨询师》 四、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 一般有两种方法: 第一,根据企业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要达到的目标决定授予期权的数量。

比如某企业需要在三年内达到员工持股30%的目标,在排除了员工个人实际出资购买股份的因素后,确定期权的行权数量。

第二,参照Black-Scholes模型,根据期权的价值倒推算出期权的数量。

此公式在国际金融市场得到广泛应用,具有良好的可靠性;但是实施起来较为复杂。

五、确定股票期权的来源 行权人所购买的股票一般由企业本身出让,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规定由企业主要股东方出让的。

在国内需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来源问题。

受有关法律法规限制,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回购、增发新股或内部转让来实现股票转让。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采取变通手段。

比如上海贝岭实行的"账面期权"模式,就是将公司年终奖金按当时流通股市价换算成一定数量的股权奖励给职工。

在以后若干年内,每年职工按照兑现时流通股的市场价格从公司财务部兑现。

也可以达到激励公司员工提升业绩、注重长期股东价值的基本原则,但其缺点是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现金成本。

六、确定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时的保护条款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般还应包括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时的保护条款,即当公司发生兼并、外部收购、资产出售、董事会变更、破产、解散时股票期权有效性的规定。

一般在发生控制权变动时,由专门委员会决策是否保留期权持有者的权力。

在国外许多公司充分利用该条款保护本企业免遭恶意收购。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由于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到各个企业的特殊情况,因此在本文中无法对...

谁能探析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呢?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讨论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何避免59岁现象等问题时,人们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是否拿到相应的报酬已不仅仅是一点得失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在关于建立年薪制讨论中则主张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权”,认为这是一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试行。

而源于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本身并没有约束经营者的制度设计。

为此试行中进行了改良,提出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既要结合部分企业和地区的一些作法,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指导方针。

(注:参见《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9日第9版。

)以武汉、 北京等地为典型的股票期权试点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试点为例,经营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现金,买进本公司的实股,然后可得到实股1至4倍的期股,经营者在3 年内再以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将期股逐步购买变成实股。

不过经营者在缴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

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

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所以北京实施股份期权试点的方式又被概括为“3+2”方式。

即先是在任期3 年内将期股认购成实股,待任期结束2年后就可以变现。

(注:参见《期股激励经营者股东化》,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1月11日第2版。

)企业实行期权要经受三步考验。

第一步即要求必须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业方有资格参与期权试点。

第二步是要使企业实现连年的高比例净资产收益,这样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实股的收益才能抵补每年应交的股款。

否则经营者每年须再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投入企业,才能得到他应得的股权。

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严格审计。

(注:参见《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企业的北京双桥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士鑫谈了对期权的看法。

他说如果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权是出资的3 倍即价值30万元,这就意味着他在任期三年中,企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25%以上,实股和期股收益达到10万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钱,期股即可变现,能拥有价值40万元的股份。

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要想保住应得股权,他每年必须再掏出大量现金投入企业,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无归。

用李经理自己的话说,经营者所面临的压力是所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注:《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 5日第17版。

) 从以上试点经验不难看出,股票期权原来是作为充实年薪制内容、提高经营者报酬的一项制度被引进的。

但由于想使其成为具有奖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机制,在试点中几经改造,就变成了经营者对企业效益的担保机制,使人感到其约束机能要大于激励机能。

面对这样一种股票期权制度,恐怕大多数经营者都会心有余悸。

那么股票期权原本是什么样的制度,它为什么能在国外被广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选择权”或“股份期权”,在我国又常称其为“期股股权”。

简单说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可用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制度。

综观各国实行的股票期权制度,以购买股份的财源为标准,大致可将股票期权分为以下三类:1.公司从市场购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给予经营者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购买该股票的权利,经营者行使权利后再以市价出售这些股票,以赚取权利取得价(买入价)与权利行使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利益。

2.公司给予经营者新股认购权,经营者可在一定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公司购买新股,然后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

3.公司仅以金钱方式向经营者支付权利赋予时的股价(权利取得价)与一定期间经过后的股份(权利行使价)之间的差价,而不向经营者移转股份。

在这一定期间内仅股份利益属于经营者,即经营者有对股份的利益请求权,但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转让或继承。

(注:参见日本《商事法务》第1470号,1997年10月第5期。

) 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试点与上述国外的股票期权制度无论在方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有不同,其中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股票期权的形成不同。

我国各地股票期权试点模式虽不尽相同,但在要求经营者必须购买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有的地方是用经营者应得奖金抵交股款,(注:如武汉,参见1999年10月28日《中国财经报》。

)多数是象北京的作法,要求经营者在任期内分期缴足股款,否则将扣掉其应得奖金或所持其他实股。

而国外的做法是,公司用可分利润到市场上买回本公司股份或授予经营者以新股认购权,待经营者欲行使股票期权时,可以既定价格购买该股份,再选择适当时机在市场上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

从以上比较可以引伸出一根本不同就是,我国经营者购买的期股是自始就确定了的,即自始就是必须买的,只是在没有缴...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都有哪些内容及特点?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

在国有企业中,凡是实行股份制的公司,可考虑实行"经营者股权人格化"方案。

就是当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经营有方,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时,可以从企业赢利中获得一定份额的股份,作为其优秀管理才能的回报。

具体做法可在经营者完成利润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3%10%)提奖转为经营者个人总的持股比例累计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利润提奖人股的资本,不论经营者是否在本企业,10年内不能转让,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长期挂钩,抑制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这种让经营者持有企业股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的做法,使经营者个人利益与本企业的发展和利润息息相关,对激励经营者切实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具有重要作用。

股票期权制的特点(也就是其优势)在于:第一,实施股票期权制,不仅可以大大压缩公司用于分配的现金,还能避免缴纳过高的税收;第二,与年薪制更多地照顾经营者的短期利益相比,股票期权制具有长期报酬的特点。

正因如此,股票期权制已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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