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定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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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1、定增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

新三板定增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简单地说,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挂牌公司可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的特点:(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简单概括其特点,小额、快速、分批、按需融资。

既然知道了新三板定向增发是干什么的,那也需要了解下,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新三板定增的流程:(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那么问题来了,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首先,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显然还不发达。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今年一季度月均成交额仅1亿多元。

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

随着新三板的急剧扩容,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规模将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未来以定向增发方式再融资会是新三板公司的最佳选择。

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第二,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第三,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第四,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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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新规出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不让定增了,怎么办?...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

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以来的案例经验,为您提供答案如下:您所说的股转公司新法规,是指:11月24日,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其主要内容为: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从内容上面看,新规并未将普通外部投资人组成的投资性质持股平台与由公司内部员工组成的激励性质持股平台做区分,新规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持股平台。

因此,新规对于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拟)挂牌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已挂牌公司,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能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获取用于员工激励的挂牌公司股份。

2、新规只适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认购行为(该认购行为需要新三板监管部门审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的转让暂时不受影响。

只要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账户合规性审查并成功开户,就可以参与到挂牌企业的二级市场交易中来。

3、对于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新规同样并不适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挂牌前成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具体可以这样做:1、挂牌之前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时点。

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

2、鉴于本次新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建议将预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实。

3、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完成开立交易账户的前提下,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尚无明确政策限制。

所以在目前时点,还可以通过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老股的方式实施激励。

虽然此持股平台不同于由一般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仍有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嫌疑,不排除未来股转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对此种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规已明确规定:已挂牌公司仍可考虑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5、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拟)挂牌企业的是:无论什么阶段采取何种激励股份获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证监会监管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因为该类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拟)挂牌企业直接、间接股东合计超过200人后,需要履行相应的证监会备案程序。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1、定增对象(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

新三板定增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吗?

新三板定增资金是否可以投资股票?8月8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就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等作出具体解释。

《三》中明确指出新三板定增资金是不能够投股的。

一、《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新 三板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外,上述解释还提出了其他监管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就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 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二、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讬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同时,不得通过质押、委讬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三、监管 为了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要求挂牌公司设立专项账户,同时,挂牌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有新三板企业股权定增的吗

需要缴纳。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权激励的价格可以低于上一轮定增的价格吗?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未对新三板的定增价格做出具体规定,并不像上市公司一般,如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的定增价格一般为企业和投资方之间协商确定。

梳理已经挂牌新三板企业,企业在描述定增价格的参考依据时的描述基本都是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经营管理团队建设、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

”“询价式定增”也是确认定增价格的方案之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9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定增,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主办券商经纪业务客户、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询价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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