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的报销需要知道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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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采访:因病致贫伤了一家人

家住凤凰山的吴先生原本家庭和睦、幸福,他与爱人都有稳定的工作,10岁的儿子乖巧懂事,在邻居们的眼里这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没想到去年,乡下的老母亲不小心摔倒了,母亲脑出血导致半身瘫痪,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困境。据吴先生介绍,住在乡下的老母亲此前身体一直不错,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母亲在老家的院子里洗衣服,因为没站稳不小心滑了一跤,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后说是脑出血导致母亲半身瘫痪,吴先生的哥哥听说母亲半身瘫痪,害怕花钱就躲了起来。这下子老母亲住院的一切费用都压在了吴先生两口子的身上,母亲生病期间的住院费用,加上后期的康复费也比较高,吴先生的经济压力一下子变得很大。吴先生听朋友说:“从年起有个叫大病保险的可以在一般医保报销的情况下多报销一些”。随后,吴先生便拨打本栏目电话想请记者打听一下。

根据吴先生介绍的情况,记者来到钟山区人资社保局了解当前大病保险政策的相关情况,根据该局工作人员关于大病保险的相关介绍以及具体的文件规定,记者整理了下面三个问题,希望对有需要的市民有帮助:

问题一:办理结算的时候需要那些材料呢?

答复: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治疗费,治疗结束后,在定点医院办理出院,定点医院医保办打印《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于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定点医院每个月汇总后与属地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院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按《贵州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由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市外转诊转院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填写《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所需资料到转出的定点医院报销医疗费,属于大病保险费用的部分由医院记账,打印《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由本人确认签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基本统筹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定点医院每月汇总后与属地经办机构结算。

问题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复:参保人员凡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并按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费用。

具体起付标准如下:在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在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具体比例为:个人合规自付12000元(不含12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支付比例为50%;个人合规自付30000元(不含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支付比例为60%;个人合规自付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70%,累加支付最高限额为100000元。例外提醒居民,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

问题三:哪些病才可以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使用范围:居民普通住院、居民转外住院、居民特殊门诊;城镇居民大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的范围包括:起付线,比例自付,乙类项目自付部分;按照《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实行分时段计算、累加计算。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累计计算开始的时间为年1月1日之后住院入院或特殊门诊开始就诊的费用;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信息系统启动前,已经达到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启动前应报销的金额,由其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名单及结算金额由市社保局提供),各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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