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养老保险基金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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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组成部分

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捐赠;

5、财政补贴;

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养老保险基金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基金漫画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

第十六条 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税费。基金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数、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完善保险体系

一、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萎缩、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推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应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首选对策。第一支柱: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第二支柱: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第三支柱: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与完善“三支柱”体系的同时,通过宣传示范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既可以减少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是代际之间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

扩大保险覆盖

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逐步按照常住人口统计养老金缴费,将非户籍、有工作的常住人口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广大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就业,但是绝大部分被排斥在城镇养老保险之外,需要逐步将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这一数量庞大的青壮年人群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口基数,缓解基金缺口压力。农民工内部存在很大异质性,因此,可以采取分层保障的措施,吸引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参保。但是,关键在不同制度之间要有便利的转移渠道,个人账户的转移比较容易,社会统筹账户部分必须提高统筹层次才易于实现跨区领取。

明确政府责任

三、明确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首先是加强立法。《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责任,法律实施中要改变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确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体制,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将财政投入比例明确化。《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对于养老基金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长幅度,从长远看,财政投入对于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必不可少,必须立法稳定现有6%~8%的正常投入,力争达到10%~11%的适度投入比例,法律还应明确财政投入的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最低工资增长幅度等之间的联动关系。

调整制度费率

四、调整制度费率

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度小步调高缴费率尽快将缴费率比较低的地区提高到缴费率比较高的地区的缴费水平。中国养老保险替代率在国际上属于比较高的区间,在保证退休待遇绝对值增长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降低替代率,从而缓解支出的增长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可以逐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扩展,并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将延迟退休与适当增加养老金挂钩,形成鼓励所有员工推迟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就业状况和养老基金的积蓄量,借鉴国际推迟退休年龄的经验,适时实施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从改革年度开始,每1年推后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4个月。考虑到中国人口生理特征,可直至男65岁、女60岁退休,同时给予女性自愿选择同男性一样65岁退休的权利。

国有资产充实

五、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巨额的隐性债务,它是对老人、中人在旧制度下积累的预期给付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的负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对劳动者实行低工资制,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必须用于养老保险的部分,仅能应付现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为未来时期的养老储蓄必要的资金。这部分劳动者现在已经或即将退出劳动岗位,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补偿,其养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满

养老保险基金漫画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工业积累是一种强制性积累,这种强制性积累则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这就是说,中国现有的国有资产,不仅包含有剩余劳动积累的部分,同时也有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国有股减持可以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交给养老社会保险机构,既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这样做,其实质就是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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