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的紧要内容_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_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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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主体是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此处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是广义上的,既包含政府问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也包含非政府间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既包含全球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又包含区域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不仅包含调整多种经济贸易行为的广泛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还包含调整特定领域经济贸易行为的专门性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但是,基于政府问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对于国际经贸行为的调节具备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经济组织法研究的重点集中于政府间的国际经贸组织。

(二)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的对象是围绕国际经贸组织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

包含国际经贸组织各成员之间在组织内部的相互关系,各成员和国际经贸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际经贸组织与其他国际经贸行为主体,即包含其他国际经贸组织、国家、法人和个人在内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国际经贸交往的进展与深化,国际经贸组织与一国国民直接发生关系的状况趋于频繁。典型的例子是欧盟因其法律规范在成员国国内有直接效力,从而导致欧盟成员国国民可以直接援引欧盟法而与欧盟发生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组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两部分:一是国际经贸组织内部关系——组织本身如何组成、如何运作;二是国际经贸组织的外部关系,即组织如何对国际经贸关系实行调整、控制,并在这种调整与控制历程中形成与其他国际经贸关系主体的协调关系。

(三)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法律规范由多种规范构成

国际经济组织法紧要通过规范国际经贸组织本身而达到对国际经贸关系的调节,这种规范又紧要通过各成员之间订立国际条约以及在组织成立后通过组织自身订立的各种规则来实现,因此,这些规范既包含实体性规范又包含程序性规范,二者往往密切配合,缺一不可。

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

1.按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方的区别,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组织中数量最大、行为最为频繁、影响最为广泛的组织,它通过其成员国政府对其所作的建议或决定予以考虑和实施,从而对国际经济的进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影响较大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紧要有:联合国系统的经济机构,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进展会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七十七国集团;石油输出国组织等等。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又称民间国际经济组织,由各国的民间团体组成,在编纂商业行为惯例、贸易情报交流与收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较有影响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紧要有:国际商会、国际博览会联盟、国际批发贸易中心等。

2.按参加范围,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包含世界各洲或多数洲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成员具备广泛性和代表性。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紧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进展会议等。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参加者局限于某一洲或某一地区的国家或民间团体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点是通过参加国之间的联合实现其经济目的或增强其经济实力。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此外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开发银行等也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按商品结构,可分为各种根据某项特定商品的特点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此类国际经济组织也称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参加者大多是某项特定商品的出产国或出口国。其特点是以协调各成员方的出口政策(包含出口数量和价格)、对商品的出产和销售作出统一安排为宗旨,维护成员方在有关商品的国际贸易中的共同经济利益。目前,几乎所有的原料和初级产品都有自己的国际经济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国际茶叶委员会、国际食糖组织、国际咖啡组织等。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容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一般包含成员法、机构法、实体法、程序法等。其中的成员法和机构法可合称狭义的组织法。

(一)国际经济组织成员法

其内容紧要规范成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

(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其内容紧要包含机构设置与决策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紧要包含机构设置、组成及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制度紧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投票权力的分配制度;二是表决权力的集中程度。以下仅解析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分配制度。

直接分配与集团分配。前者指组织成员的投票权直接由组织分配;后者指组织将投票权先分配给组织内的区别集团,再由集团分配给属于该集团的组织成员。

同权分配、加权分配与混合分配。同权分配,是指组织成员分配到的投票权相等,如一国一票。一国多票,票数相同,也属于同权分配。同权分配还可分为成员同权分配与集团同权分配,后者指组织内各集团投票权相同;由于各集团成员区别,集团同权分配的结果是事实上的成员非同权分配,即加权分配。加权分配,指组织成员因特定理由分配到区别的投票权。由于组织加权的依据区别,有时甚至是综合的,因此加权的程度也是区别的。加权分配可分为直接加权分配与集团加权分配。混合分配,指组织或集团内的投票权分两部分分配,一部分实行同权分配,另一部分实行加权分配。同权分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但忽视成员的区别状况,混合分配对两者都予以考虑。

国际经济组织存在一票否决或一票赞成的制度,也可被认为是投票权的加权分配,只不过不是量的加权,而是质上的加权,是投票权加重的质变。

(三)国际经济组织实体法

国际经济组织实体法包含组织宗旨、管辖权制度、法律人格制度和实现组织宗旨的制度等。

组织宗旨。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是其法律体制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对其具体法律制度的安排有着定向作用。

管辖权制度。此制度是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从属于其成员的法人、自然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可以像国家的权力一样划分为立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和裁判管辖权。

法律人格制度。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其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法律人格可分为国际人格和私法人格。国际人格,即国际法律人格,取决于一般国际法或国际公法;私法人格,也称国内法人格,取决于各国国内法。成员与非成员承认国际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格的依据及表现形式区别。

实现组织宗旨的实体法制度。此类制度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体制的核心部分,是组织的目标性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互交叉,如国际投入法的内容包含了世贸组织法中实现该组织宗旨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TRIPS)协议。

(四)国际经济组织程序法

国际经济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履行其职能、行使其管辖权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制化形成国际经济组织程序法。可以考虑将其分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及争端解决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分属于行政程序法与争端解决法的内容。

争端解决法是国际经济组织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欧洲著名的GATT/WTO专家皮特斯曼在一篇专论中开宗名义的第一句话就是:“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这说明争端解决法对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国际经济组织内争端的解决,一般重视非诉讼性争端解决方式,并且争端在组织内终局解决。

欧盟内部争端的解决规则是欧盟程序法的紧要内容之一,其紧要内容是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制度,欧盟基础条约和《欧洲法院规约》对此予以规范。

欧盟法还应包含其国际私法,其紧要调整民商事关系,是实现欧盟宗旨不可缺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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