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发行原来实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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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发行原来实行核准制

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

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

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

“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

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

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

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

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我国 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在《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

自2001年3月开始,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实行核准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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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什么?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新西兰、瑞典和瑞士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带有相当程度的核准制特点

我国股票发行制是否实行过审批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

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中国股票市场实行直接持有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在《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

自2001年3月开始,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实行核准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需要。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的历程,最终的目标是什么?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各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 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 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 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 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 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 《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 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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