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票承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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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承销以及股票承销有什么方式

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

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إ1、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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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是什么意思呢?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 (章)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

股票的承销有几种方式

以国内的情况来说(需要指出,国内一般所指的公司债是指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债券,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被称为企业债):1、承销商面对的投资群体不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人和权益类产品投资人,其投资风格有很大差异。

2、承销商采用的定价机制不同:公司债可采用参考定价法和招标法,也有采用市场询价法发行;公司股票目前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法。

3、承销商承担的尽职调查内容和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责任不同:债券承销主要关注发行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情况和偿债能力;股票承销关注的公司信息要全面、复杂得多,涵盖了与公司价值判断有关的方方面面。

4、承销商在发行后的角色不同:A股股票的承销商往往在发行后担任公司的保荐机构,有长期的持续督导义务;公司债的承销商后续责任则较少,可能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5、承销费率水平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股票承销费率较高。

此外,还有很多细节上的不同,比如产品设计上的不同:公司债券产品的设计要更复杂一些;以及承销前面对的审核程序不同,等等。

希望能帮到你。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是如何的?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承销协议书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欲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 2、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

4、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规范以及本协议条款,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各项义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和承销 1、股票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为准。

2、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方式采取代销的方式。

3、承销及保荐期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不超过90天。

保荐期间包括两个阶段:股票发行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股票发行阶段自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甲方的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止;持续督导阶段自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为甲方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仍应当继续完成。

4、乙方保荐代表人的构成 乙方指派两名保荐代表人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指定一名人员为项目协办人。

甲方股票发行前,乙方若需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应通知甲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在甲方证券发行完毕后,乙方不得更换其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但乙方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乙方或被证券监管部门从名单中去除的情形除外。

5、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①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其已向乙方提供了包含甲方及其本次股票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和资料;包含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份;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不存在具有误导性的疏漏;自甲方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甲方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的情形;甲方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述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作出的。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持续督导结束日前(包括当日,下同)的任何时候,如果甲方了解到任何将使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甲方在此确认,由于其违反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次协议约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乙方保证具有保荐及承销本次股票发行的能力;乙方指定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 ;乙方保证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都具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资格(包括并不限于对证监会上报本次股票发行材料的资格);其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有权合法从事保荐工作;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情形;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具有从事保荐工作的资格,未被证券监管部门从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

6.保荐工作的内容与乙方的保荐职责 ①乙方应当尽职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 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甲方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

? 依法对股票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向证券监管部门出具保荐意见。

在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甲方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协助甲方作出发行和上市时机、发行价格等有关事项的决策。

②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当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什么是证券、股票的承销、发行和转让?

证券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 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股票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人们股票承销的资质要如何确认?

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

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b.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c.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20%的记录。

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应具有以下条件: 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b.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d.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e.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2)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3)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证券公司承销一共有几种方式?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发行风险各自由...

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发行人,二是承销商即证券公司,三是投资者,即购买证券的人或机构。

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另一种是包销。

1.代销代销是证券代理销售的一种形式,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代销协议,按照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销售所发行的证券,到约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证券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代销实际上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承销商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的佣金较低。

2.包销包销又分两种,一种是全额包销,一种是余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由承销商按约定价格买下约定的全部证券,然后以稍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即承销商低价买进高价售出,赚取的中间差额为承销商的利润。

全额包销如果证券销售不出去;风险由承销商自负,故风险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销的佣金高。

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发行证券,并收取佣金,到约定的销售期满,售后剩余的证券,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全部认购。

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后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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